(转发)贵阳市公安局关于“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”
来源:贵阳市公安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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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郭玉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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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8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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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
01 民事责任
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
人的商誉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
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
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02行政责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
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
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
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
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
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
序的。
03 刑事责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
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
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
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
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
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
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
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
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
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
夺政治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
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
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
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
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
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贵阳市公安局宣